一、責任保險概況
責任保險在國外有100 多年的歷史, 已成為獨立于其他財產保險的自成體系的保險業(yè)務, 被稱為現代保險業(yè)發(fā)展的最高階段和最后階段, 它在法制健全的基礎上產生, 又隨著法制的進一步完善走向發(fā)展。以美國為例, 自20 世紀80 年代以來, 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占美國整個非壽險業(yè)務的35% ~45% , 在保險業(yè)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我國, 責任險業(yè)務則剛剛起步。
二、責任保險的概念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擔責任的保險。
責任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民法有關, 民法可分為合同法和侵權法。大量重要的責任風險是由侵權引起的, 侵權是指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而導致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不法行為。對因侵權造成的損害, 各國的法律一般都規(guī)定侵權行為人要給予受害方損害賠償金。侵權還可分為以下幾種: (1 ) 過失侵權; ( 2 ) 故意侵權; (3 ) 絕對責任或嚴格責任。民法上所說的過失是過錯的一種形式, 即行為人對某事的關注未能達到有理智的人和謹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情況下予以關注的那種程度?;蛘哒f, 行為人應該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結果, 卻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以致損害結果發(fā)生。過失的構成要素包括: 要有有關過失的法律責任存在, 行為人沒有履行那種責任, 損害必須是過失行為的結果, 而且過失行為應該是損失的近因。
三、責任保險的特征
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 具有其不同于一般財產損失保險的特征。
(一) 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為被保險人轉移其賠償責任的方式, 除法律規(guī)定不能通過責任保險轉移的賠償責任或者保險合同不予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外, 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時, 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 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并非向第三人負賠償責任的直接義務人, 因被保險人的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 對保險人沒有直接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 性質上為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給付責任, 惟有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 保險人才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 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險賠償金。
(二) 責任保險的標的為一定范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向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 向保險人投保責任保險。非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但是, 并非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都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 損害賠償責任依法不能作為責任保險標的的, 不能投保責任保險, 例如, 被保險人的故意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 保險責任不能及于被保險人的人身或其財產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所以, 當被保險人的人身或者財產發(fā)生損失時, 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不以其本人為限, 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代理人、雇員、管理人等也在此范圍內, 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在這個意義上講, 責任保險合同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發(fā)生。
(四) 保險賠償金限額給付
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發(fā)生與否、賠償責任大小均取決于多種偶然因素。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發(fā)生的偶然性, 決定保險人不可能確切地知道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損害的大小, 保險人也不可能承諾被保險人造成多大損害就賠償多少。所以,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 投保人和保險人只能約定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 無法固定其賠償金額。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以合同約定的最高賠償責任為限。因此, 責任保險為限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