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50000元罪怎么處罰?
挪用資金數額為5萬元的,判處***六個月。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3、對于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只構成挪用資金罪。而其量刑標準為: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5、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6、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7、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綜上所述,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拒不退還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挪用資金數額在3萬元以上應當判處***6個月,挪用資金數額為5萬元以上的,應當判處***12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