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概念怎么解釋的?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財產。債權人有依法留置、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留置權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前,債權人享有留置權。留置權的設立不依賴于留置權合同的訂立,而是來源于法律。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二、留置權成立時要滿足什么條件?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即留置權的主體應是債權人,一般民事主體不享有留置權,這是由留置權的擔保物權性質及作用決定的;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換言之,債權人不能就沒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主張留置權(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被留置的財產只能是債權人事先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這些財產往往是債權人依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合同占有的屬于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進行留置,否則會構成侵權;
4、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被留置的動產有牽連關系。即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這意味著法律不允許債權人留置依其他合同占有的屬于同一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上述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債權人的留置行為便可能構成侵權。
留置權成立時必須滿足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在清償期內,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積極還款;債權的發(fā)生與被留置的動產有牽連的;被留置的財產只能是債權人依法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