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而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他們的概念和特征是:
1、概念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yè)養(yǎng)殖捕撈權等。
2、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與所有權和擔保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
(2)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
(3)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chǎn)。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chǎn),而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標的物。
(二)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特征:(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為國家所有權的土地;
(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
(4)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法律特征:
(1)承包經(jīng)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主要依據(jù);
(2)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3)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客體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屬于新型的用益物權。
3、宅基地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宅基地的所有權依然屬于集體所有;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公民,而且主要是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
(3)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遵循法定的申請程序,經(jīng)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非經(jīng)法定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任意剝奪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4、地役權
概念: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效益的權利。
(1)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的一種權利;
(2)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chǎn)的效益;
(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用益物權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一種他物權,并且是一種限制的物權,同時具有使用的目的。一般來說是對他人財產(chǎn)的一種合法性的占有或者是使用或者是收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