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典關于房屋買賣的規(guī)定有什么?
民法典關于房屋買賣的規(guī)定,是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民法典》于12月31日失效。
二、《民法典》(施行)
第四百二十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四百二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統(tǒng)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四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四百二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四百三十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四百三十一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第四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四百三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隨著我國民法典的頒布的實施,涉及到房屋買賣的物權認定也是需要按照上述法規(guī)來進行適用的,特別是對于不同的房屋交易應當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不同,所需要認定的物權情況也是不同的,造成了矛盾和***的可以***到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