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繼承的順序
(一)一般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靠前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靠前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沒有靠前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1129條還規(guī)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靠前順序繼承人?!痹谶z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zhí)行。
(二)特殊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1154條之規(guī)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二、財產的分配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1130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或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文字后,對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財產的繼承和分配,大體上也就分為以上幾種情況,大家可以對照自己的情況進行分析,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當然,這里只是簡單的列出了一些基本條例。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