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性質如果屬于股份有限制公司,那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力都是比較雄厚的,如今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資產也在市場當中占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在公司法當中就有相當多的篇章是專門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規(guī)定,而下面我們要了解的是,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一、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是怎么規(guī)定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要注意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于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對此,人民法院會給予支持;
4、注意核查股權出讓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擬受讓的股權股份是否有作質押、凍結等情況;
5、注意驗證股權出讓方有無簽署過含有禁止或限制擬出讓股份轉移條款的合同、協議等文件,股權出讓方有無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擬出讓股份轉移的情況。
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是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之上進行相互轉讓的,如果受讓方并不是屬于公司原來的股東,那股權轉讓就需要經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才可以。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話,必須要自行購買該股東決定轉讓的股份,如果既不購買也不同意,那等于股權轉讓就可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