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保險合同是與不足額保險合同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超額保險合同在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中是被禁止的,凡是超過保險價值以上的那部分保險金額,在法律上屬于無效部分,保險人不予以賠償。也就是說保險人的最大賠償限額以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準。我國《保險法》第39條規(guī)定,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即合同部分無效。根據(jù)《經(jīng)濟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超額保險合同是指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惡意,造成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chǎn)的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一般來講,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惡意,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造成的超額保險,則合同無效;如果是善意的,僅超額部分無效,如果發(fā)生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不賠償超額部分,也不退還多收的保費。保險財產(chǎn)市價下跌導致的超額保險,賠償額同樣要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的保額無效,保費不退還。
超額保險合同是與不足額保險合同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不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損失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超出保險金額以外的部分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不論是超額保險合同還是不足額保險合同,它們都應遵循保險合同簽訂的原則,即保險合同簽訂時,除必須遵循保險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自愿訂立、合法的原則。
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若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若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損失額賠償。
超額保險是指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惡意,造成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chǎn)的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將家庭財產(chǎn)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按照誠信原則,投保人應將所有保險人的姓名和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使其相互了解。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獲得的總的賠款不得超過財產(chǎn)損失的總價值。為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賠償而額外獲利,一般各保險人采用分攤的辦法,分別承擔一部分賠償額。出于惡意的、知情不告的。保險總金額大于財產(chǎn)實際價值的重復保險,保險合同無效??梢?,重復保險也不可取,但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當單位將團體家庭財產(chǎn)保險作為一項福利給職工的時候,由于團體保險總歸無法與單個家庭的具體需求恰好吻合,所以為安全起見,職工也有必要在購買一份與團體保險責任互補的家庭財產(chǎn)保險,兩者互為補充,保額加起來不超過實際財產(chǎn),這樣的重復保險是有益的。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于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fā)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險的形式。
定值保險,在法律上不存在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問題,即不存在超額保險問題,其實質(zhì)是容忍定值保險下可能發(fā)生的超額投保的道德風險。但決不是說,定值保險下不存在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問題。定值保險與足額保險不存在對應關系,只不過定值保險在全損失按照保險價值賠付,無需探究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是否足額投保的問題被掩蓋了。
造成超額保險合同的原因有兩種。一是投保人的善意或惡意,造成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chǎn)的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惡意,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造成的超額保險,保險合同無效;如果是市價下跌導致的超額保險,同樣要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的保額不予賠償,保費也不退還。李先生錯誤地以為保額越高,出險時獲得的賠償越多,屬于善意造成保險金額大于保的實際價值,不但沒有獲得期望的賠付,還多花了許多保費。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超過財產(chǎn)價值的保險。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補償實際損失責任,對保險金額中超過財產(chǎn)價值的部分無賠償義務。在被保險人出于善意,過高估計財產(chǎn)價值而導致超額保險時,可按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相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和保險費,變更合同。在被保險人出于惡意詐欺,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多獲賠償,而故意多報財產(chǎn)價值進行超額保險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享有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損失的權利。
依據(jù)當事人對于超額保險合同的產(chǎn)生是否具有惡意與欺詐,將其區(qū)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合同與惡意的超額保險合同。善意的超額保險一般出現(xiàn)在不定值保險之中。或者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出于善意,過高地估計財產(chǎn)的價值,或者由于保險財產(chǎn)價值的下降,使得保險標的出險之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對于善意的超額保險,各國保險法律均規(guī)定了,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地減少。惡意的超額保險,是指超額保險的產(chǎn)生,由于當事人的欺詐所致。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于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內(nèi)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條靠前款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合同就是定值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通常采用定值保險的方式,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生產(chǎn)商,考慮既減少保費支出又基本滿足經(jīng)濟補償要求的保險方案,會約定出廠價格甚至生產(chǎn)成本為保險價值。即便不考慮運費、市場地區(qū)差價,保險標的市場價值也要高出約定保險價值許多,此類情況不在少數(shù)。當貨物遭遇全損時,按照約定保險價值賠償,不會有爭議。但面臨部分損失時,如何理賠并非一個按照損失成數(shù)賠償就可完全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定值保險下貨物部分損失賠償?shù)睦碚摵蛯嵺`操作問題。
一、定值保險與足額保險
保險的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保險實務中雙方根據(jù)約定的保險價值確定為保險金額,定值保險下全損不再考慮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直接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容忍道德風險的存在,因此定值保險被認為是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定值保險往往被視同為足額保險。最高人民法院人員參與的《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保險合同卷》即持此論點:貨物運輸保險是定值保險時,它的保險金額視同保險價值,均可認為是足額保險[1]。一些被保險人甚至保險從業(yè)人員也產(chǎn)生定值保險是足額保險的思維定式。筆者處理過一起貨物運輸保險部分損失的索賠案,雙方約定保險價值按銷售**(不含增值稅)金額的65%計算,被保險人要求按足額保險對維修費用全額賠償,保險人只愿意按照維修費用的65%賠償,但保險人的代理人又認可此案的保險為定值足額保險,并將此時的足額界定為相對足額。
值保險與足額保險只不過是不同保險分類中的概念,并不存在對應關系。定值保險和足額保險都是財產(chǎn)保險中的概念,定值保險是按保險價值確定方式的分類,以保險標的價值是否事先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足額保險是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的分類,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為標準,可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足額保險指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財產(chǎn)保險。
定值保險不必然是足額保險。以國內(nèi)保險中最常見的定值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為例,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shù)睦碣r原則;筆者從某保險公司也了解到涉外貨物運輸保險實務中經(jīng)常發(fā)生因為受損貨物的進口報關費用而引起的保險不足額現(xiàn)象。就筆者處理的約定保險價值按銷售**(不含增值稅)金額的65%計算的定值保險部分損失索賠案,筆者就此是否足額保險的問題詢問過一些同事和律師,回答是一致的,是不足額保險。顯然,從案件之外看問題會更清楚。通常情況下可將定值保險視為足額保險,但將其視為必然則是錯誤的。
按照保險補償原則的基本概念,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并導致被保險人經(jīng)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jīng)濟賠償數(shù)額,恰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保險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有權獲得全部的、充分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數(shù)額,僅以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賠償恰好可以使保險標的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受損以前的狀態(tài)。但定值保險是保險補償規(guī)則的例外[2],通說認為,定值保險,在法律上不存在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問題[3],即不存在超額保險問題,其實質(zhì)是容忍定值保險下可能發(fā)生的超額投保的道德風險。但決不是說,定值保險下不存在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問題。定值保險與足額保險不存在對應關系,只不過定值保險在全損失按照保險價值賠付,無需探究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是否足額投保的問題被掩蓋了。一份保單是否足額投保,應根據(jù)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較,但何謂保險價值,定值保險下約定的保險價值到底具有何種法律意義?保險法本身未給出答案,有必要從保險利益開始,重新認識保險價值的概念和內(nèi)涵。
保險利益一詞,譯自英語的InsurableInterest”。保險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所具有的經(jīng)濟利益[4]。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就財產(chǎn)保險來說,保險人所承保的標的,可以是任何財產(chǎn)或與財產(chǎn)相連的利益或者是因事故的發(fā)生而喪失的權利或產(chǎn)生的法律賠償責任。但投保人(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保障的,是他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而不是保險標的本身。……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經(jīng)濟利益,就是人們常說的可保利益或保險利益[5]。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至于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我國《保險法》未給出明確答案,在國外,在一般情況下,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即應具有,否則,所訂的保險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也允許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之一是,在涉及商品的保險合同中,如小汽車、家具等,投保人在投保時,不需要具有嚴格意義上的保險利益,但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需要對該商品具有保險利益,否則無權索賠。例外情況之二是海上保險[6]。而對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間,我國保險法無明確規(guī)定,通說認為,人壽保險,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日具有保險利益。以后,投保人喪失保險利益的,并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因為人壽保險有儲蓄因素,投保人的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納的保險費的積累。例如:夫為妻投保死亡保險,后夫妻離異,待妻死亡時,夫已無保險利益,但仍可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7]。
有關保險的著作中,可保利益、保險利益對應的英文均為InsurableInterest,但按照中文字面意思,可保利益和保險利益實有不同含義??杀@姹硎究梢酝侗5睦妫且环N客觀存在的利益,有此利益的人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無論投保與否,這種利益關系并未改變。保險利益從字面上看,是保險所產(chǎn)生的利益。沒有保險自然沒有保險利益。換句話說,有了保險就有了保險利益”[8]。因而我國《保險法》上雖然使用保險利益”一詞,但可保利益”在保險著作中的使用仍相當廣泛。我國《保險法》上使用的保險利益”概念還可以有另一種表達方式,因投保而產(chǎn)生的在保險保護下的利益也可稱為被保險利益”[9]。這里保險利益”與被保險利益”指向了同一內(nèi)涵。而嚴格意義上的可保利益”,并不等于被保險利益”或者保險利益”??壳埃梢允艿奖kU保護的利益(可能保險的利益)的存在;第二,隨著保險合同的生效,該利益得到保護;第三,在保險保護下的利益(被保險利益)。但是,我們通常并不仔細區(qū)分這兩者的差異[10],特別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來確定保險價值的不定值保險中。無論如何,保險利益”應該被替換為可保利益”,則更能理解《保險法》上保險利益的含義。財產(chǎn)保險中,可保利益必須通過經(jīng)濟價值來表示,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xiàn),則為可保價值,在我國《保險法》上稱之為保險價值。可保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客觀依據(jù),投保人可以按照這一價值投保,也可以不按照這一價值投保,它是投保人可以投保的價值,而不是被保險人實際已經(jīng)投保的價值”[11]。因此定值保險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可保價值,而非約定的保險價值),理論和實務上都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某一定值保險合同是否足額保險,不能簡單以保險金額是否等于約定的保險價值來判斷。就筆者處理的約定保險價值按銷售**(不含增值稅)金額的65%計算的案例而言,銷售**記載的價格才接近被保險人可以投保的保險價值[12]。
二、貨物運輸定值保險部分損失時賠償額的確定
運輸中的貨物因保險事故遭遇部分損失,依貨物特征和包裝條件,具體的損失會有多種情形,主要包括部分數(shù)量全損和質(zhì)量損失兩大類,以及數(shù)量與質(zhì)量損失的組合。數(shù)量損失按照包裝條件大致有計件數(shù)量損失、散裝貨物短量損失、桶裝液體貨物滲漏損失等[13];質(zhì)量損失又可分為全部貨物質(zhì)量貶值和部分貨物質(zhì)量貶值。除了數(shù)量、質(zhì)量損失,處理受損貨物時還會支付出售費用,受損貨物可以修復的修理費用損失以及施救或保護保險標的支出的合理費用,均屬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
保險事故造成貨物部分數(shù)量損失,無需依賴保險標的的各種價值[14],可直接通過數(shù)量變化(包括重量、容積、體積、密度等),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得出損失成數(shù),無需區(qū)分定值保險是否足額。例如,承保20臺微波爐,約定保險價值每臺1000元,共計保險金額20000元,在運輸途中因火災燒毀5臺、其余完好,則損失成數(shù)1/4=5/20,賠償額即可確定。
貨物發(fā)生質(zhì)量損失時,確定損失成數(sh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貨物質(zhì)量受損大致處于兩個極端之間,一個極端是無法檢測受損情況而又有可能影響使用壽命,另一個極端是零部件缺損等物理性損傷。保險理賠實踐無非直接確定受損程度予以賠付或者按照維修費用賠付,如果選擇修復,即便能夠完全修復的保險標的,也應考慮一定的貶值率。確定貶值率大致有兩種方法:一是評估,二是實際出售。關于評估的方法,保險業(yè)發(fā)達國家有成熟的制度,美國紐約州標準火險保單(165行條款)規(guī)定有損失鑒定程序,財產(chǎn)損失價值的爭議依照鑒定程序”處理。程序要求每一方都選擇自己認為是合適的無利害關系的”鑒定人。然后,該兩位鑒定人共同選擇一名公斷人。公斷人只是考慮鑒定人未達成一致的損失項目。建立此程序的目的是,當對損失數(shù)額產(chǎn)生爭議時,避免訴訟[15]。保險合同使得鑒定程序約束著簽約雙方,法庭則實施這個鑒定程序[16],發(fā)生財產(chǎn)損失價值爭議后,任何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程序,就足以使法庭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而我國的評估體系并不完善,缺乏程序約束,公正性和獨立性也存在問題,評估結(jié)論沒有被正確的使用,往往被作為保險理賠時討價還價的工具。當保險事故具有代位求償情形時,筆者遇到的案件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缺乏將評估報告正確送達第三人的觀念,甚至不送達第三人[17]。
實際出售受損標的是確定損失價值的一個優(yōu)秀方法,但存在局限,不是每一個受損的保險標的均可實現(xiàn)銷售的。主觀上,有被保險人不愿意出售的,如保險標的屬于古董等珍藏品;客觀上,有些受損標的不經(jīng)修復無法出售(不包括按照廢棄物出售)。
先來看能夠?qū)嶋H出售的情形,只要能以出售得款確定受損標的價值的,該價值就是市場價格基礎上的殘值,當然出售費用應當在出售得款中扣除以獲得實際殘值,損失成數(shù)=(市場完好價-殘值)/市場完好價。完好的價值和受損后的價值,一般以貨物運抵目的地檢驗時的市價為準,如果受損貨物在中途處理不再運往目的地,則可按處理地的市價為準[18]。但市場完好價在不同主體之間有不同理解,以服裝為例,生產(chǎn)商與銷售商之間結(jié)算的服裝價格要明顯低于消費者支付的價格,簡單來說,批發(fā)價格與零售價格不一樣,但都是市場價格。任何產(chǎn)品價格都存在此類問題,鑒于并不需要實際出售才能理賠,因此選擇的市場價格應當與被保險人的利益和投保時確定價值的標準相一致,按照保險人的行話叫做怎么投保、怎么理賠。
其次看必須修復的情形,主要指價值較大的機械、電子等工業(yè)產(chǎn)品,一般涉及安全性等國家強制規(guī)定,還有售后服務等因素,不經(jīng)修復無法出售。維修費用可以直接確定為受損價值,但是否需要根據(jù)維修費用確定損失成數(shù)卻有不同看法,如果按照定值保險視為足額保險的思維方式,只要維修費用不超過保險金額,應當全額賠償;但定值保險不必然是足額保險,仍有必要以維修費用衡量損失成數(shù)。此時損失成數(shù)的分母并不當然是約定的保險價值,如果屬于不足額投保,損失成數(shù)的分母就是貨物完好市場價值。市場價值為10萬元的機器,約定保險價值8萬元,部分受損,出售得款5萬元,按照損失成數(shù)50%,保險賠付是8萬元×50%=4萬元;如果維修恢復原狀花費5萬元,損失成數(shù)仍然是50%,保險賠付也是4萬元,換一種算法,市場價值10萬元的機器投保8萬元,投保率為80%,維修恢復原狀花費5萬元為實際損失,理賠按照不足額比例賠付同樣是4萬元。即在定值保險標的發(fā)生了部分損失時,計算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采用比例賠款計算方法”[19]。因此筆者理解《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是部分損失時的理賠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維修費用也存在市場價格下的維修和***格下的維修,原廠維修與受損地同類廠維修價格有差距,起碼原廠維修的運輸費用會增加,不同地區(qū)人工成本也不一樣,原廠維修與同類廠維修對產(chǎn)品的售后服務有影響。因此按照維修費用確定損失成數(shù),維修價格與標的物完好價值的基準應當一致,或者都是市場價格,或者都是***格[20]。
關于施救、保護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nèi)計算賠付,如果屬于不足額投保,則按照比例賠償。
定值保險部分理賠中,部分損失賠付后加上殘值可能會大于全損時按照保險價值確定的金額。我們?nèi)砸猿斜?0臺微波爐,每臺投保1000元,共計保險金額20000元為例,該書[21]中假定在運輸途中因火災而受損,在中途處理,該地每***好價值為3000元,20臺共計60000元,按貶值25%處理,得款45000元,損失收回款雖然已經(jīng)超過了保險金額,但仍應賠付20000×[(60000-45000)&pide;60000]=5000(元)。筆者同意此損失成數(shù)計算方式,但換一種處理方式,按照維修費計算賠款,假定1000元是每臺微波爐的出廠價格,那么重置價格也就是1000元每臺,此時部分受損可以推定為全損,保險人只須賠付20000元,而相應20臺受損的微波爐(處理可得款45000元,當然保險人的銷售費用要大于被保險人)歸保險人所有。更換所有遭損的零部件,其費用不應超過每臺1000元。假定恢復原狀的修理費用是每臺750元,那么對于每***好價值為3000元的標的,損失成數(shù)為1/4,照此計算的賠付額也是5000元,而全部修理費用為15000元,賠付額只是修理費用的1/3,其原因在于每臺市場完好價值為3000元的微波爐只投保了1000元,投保率為1/3,15000元的維修費只能得到1/3的賠付。因此維修費用的賠付額=損失成數(shù)×保險金額,或者損失額(維修總額)×投保率,投保率=保險金額/市場完好價×100%。保險人僅對損失部分給予理賠,部分理賠中超出的并不是受損部分獲得了超額賠付,而是未受損部分實際價值高于其約定的保險價值。對于受損部分的賠付并不違反保險補償原則。約定的保險價值越低于其實際價值,越有可能出現(xiàn)此現(xiàn)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