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人身權具有什么特點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一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1、不可轉讓性。
主張二元說的學者認為,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而著作人身權則不可轉讓。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guī)定:"作者有權使其姓名、資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權利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終生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是二元說的代表。
采用一元說的國家也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讓與性。我國《著作權法》雖對此無明文規(guī)定,但從《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可以看出,其只規(guī)定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事實上也說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
2、永久性。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分永久保護的無限主義和限定保護期間的有限主義兩種。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guī)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國采取的是無限主義原則。
3、不可剝奪性
4、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fā)表權)
該權利內容包括:
(1)發(fā)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著作人身權的分類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不同于民事權利中的其他人身權,這是由于它們各自賴以發(fā)生的法律事實構成不同,民事權利中的人身權多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存續(xù)為前提,每個人無差別地享有,而著作人身權則不是基于以自然人的生命現(xiàn)象為法律事實,而是以創(chuàng)做出文學藝術作品為法律事實,所以它也不因創(chuàng)作者的生命完結而消失,著作人身權基于作品的存在而依附其上,在理論上可能無限存在,因而其期限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