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險人傷事故中,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肇事方需要先行墊付相關的醫(yī)藥費,通常先由交強險墊付。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如果肇事車輛有參加三者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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